全县农房保险
保费标准、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全县农房保险统保保费为102.2332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我县93.9808万元,县财政配套预算8.2524万元)。保险期限1年,以保险单载明时间为准。保险金额为每户房屋保额5.5万元,每户室内财产保额1万元,因灾死亡赔偿限额每人8万元。
承保服务
(一)承保准备。甲方负责统一组织参保工作,由各乡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协助乙方收集承保所需基础信息。
(二)签发保险单。政策性农房保险采用协议统保方式承保,由甲乙双方签订统保协议,协议签订后,统一开具保险单。
(三)递送保单及发票。保险单出具后,乙方及时将保险单正本和发票送达甲方,并提供保费收款专用账户。
(四)划拨保险费。甲方在收到乙方保险单正本及保费发票后,应在保单签约之日起2个月内支付保费。
参保条件和方式
(一)投保人
县政府委托甲方作为全县农村住房保险的投保人,采取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甲方统一与乙方签订统保协议。全县投保户数以县公安部门登记的、实际在农村居住的农业户籍人口户数为准,不需要逐户登记造册。
(二)被保险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域内(含御道口牧场)所有农村住户为被保险人。农村住户是指户主具有农村户口,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具体数据参照上年度全县统保117476户。房屋和室内财产保障的被保险人是参保区域内的农村住户,因灾死亡赔偿的被保险人是参保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
(三)保险标的
农村居民所有、用于日常居住、且坐落于乡村地区的房屋,包括与保险房屋主体直接连成一体的其它用于日常使用的建筑物,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等。室内财产以及参保地区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的因自然灾害造成人身伤害。
(四)保险责任
由下列原因造成房屋倒塌、损坏,室内财产的损失和人员死亡,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房屋保障。保险金额每户5.5万元(高于省定标准1.5万元);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风暴潮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
2、室内财产保障。保险金额每户1万元(高于省定标准5千元);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风暴潮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损失。
3、因灾死亡赔偿。自然灾害死亡赔偿限额每人8万元(高于省定标准3万元);保险责任主要包括洪涝、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塌陷、风暴潮、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人员死亡的赔偿费用。
三)理赔承诺。
1、建立农房保险大面积理赔绿色通道。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乙方优先处理农房保险赔案,简化理赔手续和单证,建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通道,做到专人处理、专业支持。
2、定期反馈理赔情况。保险公司每月25日前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农房理赔工作情况,加强沟通,并就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3、建立防灾防损机制。甲乙双方与住建、消防、气象等部门建立常态化联系关系,帮助农民群众做好大灾防范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作为政府委托人,统一代表全县农民群众投保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
2、做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宣传动员及组织推动工作,及时跟踪和反馈农户保险需求。
3、负责与县政府、县财政局进行沟通,做好各级补贴资金的划拨协调工作,确保按照本年度《围场县政策性农房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部及时划拨到乙方。
4、建立规范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投保管理制度、保费结算制度和理赔服务沟通制度,指导乙方完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承保、理赔模式。
5、协同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和理赔定损,协助乙方确定赔付标准、做好理赔公示、解决赔偿争议。定期对受灾获得保险赔偿农户随机进行询问调查,掌握受灾情况、理赔情况及保险满意度,根据调查掌握情况,及时向乙方反馈意见。
6、联合乙方共同做好政策性农房保险的风险评估、防灾减灾工作。
7、建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统一技术和信息服务。
8、建立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联席会议制度。
9、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